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422民初5377号
方玉政、刘家付:
本院受理张孟祥诉你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2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