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非法猎捕则会触犯法律。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4年4月份至2024年6月5日之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在网上购买的气枪和弹弓在某农场西面的旷野上非法狩猎,共计猎杀野鸡13只,野鸭1只,斑鸠6只。2024年6月5日,公安机关从刘某经营的某小区门口的饭店内搜查出疑似野生动物尸体共计22只,其中刘某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为20只。2024年6月18日,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斑鸠6只,均为山斑鸠,价值认定为每只300元;13只野鸡,均为环颈雉,价值认定每只300元;1只野鸭,为绿头鸭,价值认定每只500元,总价值共计6200元。案涉三个物种均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第17号公告),简称 “三有动物”。
另查明,根据2021年11月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禁猎区为淮南市行政区域范围,禁猎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使用的气枪、弹弓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构成非法狩猎罪,刘某的犯罪行为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刘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62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登报向公众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