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伟:
本院受理王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22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影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44246.67元,合计114246.67元;二、孙伟另从2024年6月7日起以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并按年利率12%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其实际清偿王影该70000元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孙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