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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2 10:24:1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孙伟:

本院受理王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22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影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44246.67元,合计114246.67元;二、孙伟另从2024年6月7日起以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并按年利率12%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其实际清偿王影该70000元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孙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来源:小甸法庭
责任编辑:邢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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