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寿县鹏辉大酒店、袁礼辉、余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22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寿县鹏辉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137887.05元;判决被告寿县鹏辉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判决各被告对上述判决寿县鹏辉大酒店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9元,由各被告负担)。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