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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起纠纷,法院判决促返还
作者:窦志安、李东升  发布时间:2024-04-12 15:54: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小甸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原告刘某通过中间人郑某认识被告赵某,赵某告知刘某在寿县可以为其周转5000亩耕地租给承包经营,每亩地800元租金,总计租金400万元,但预先需要支付租金定金20万元。刘某在郑某的见证下向赵某转账20万元并收到赵某为其出具的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定金的时间、金额以及收款人刘某和中间人郑某的签名。赵某收到定金后未按约定履行并拒绝退还定金,刘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无奈将赵某诉至小甸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丁海生如抽丝剥茧般对大量的案件证据逐个细致审查,以严谨的态度对案件细节反复研判,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开庭审理。

接下来本案将围绕两个问题详细展开,是否成立定金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能否得到支持?刘某和赵某就土地承包有过口头协议,根据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条所载明的内容虽载明了收到原告土地定金20万元,但未明确约定后期具体履约内容,故该定金的性质为立约定金。因原告交付被告的20万元没超过主合同标的400万元的百分之二十,故可全部认定为定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举示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系哪一方主要原因导致了涉案土地承包合同不能订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订立,被告应将定金返还原告,而非承担双倍返还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刘某定金20万元。

法官判后为当事人做答疑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同时法官对本案双倍定金返还的诉请不予支持也做了解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举示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系哪一方主要原因导致了涉案土地承包合同不能订立,故判决了被告返还原告定金。至此该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邢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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