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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雪“寒”小年 法官“暖”调解
作者:刘家成、范诗语  发布时间:2024-02-07 16:19:19 打印 字号: | |

岁末寒冬,在大雪纷飞中迎来农历小年。天气寒冷,但当事人黄某的心里却是暖暖的,因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黄某拿到了32万元赔偿款,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案情回顾:2022年9月1日,黄某受雇于安徽某建筑公司,从事拼装工作。2023年1月12日,黄某在工作时右前足被航吊机砸伤,公司派人送医治疗,事故导致黄某右前足前脚掌切除缺失。经治疗后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黄某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将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开庭审理时,被告公司辩称黄某工作范围不包括操作航吊机,事故发生不在上班时间内,不是劳务行为,黄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公司不愿意承担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支付85300元。通过庭审,案件事实已查清,双方责任已明晰,法官在充分了解黄某家庭情况及被告公司经营状况后,本着明确责任,案结事了,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组织双方调解对于黄某,进厂时间不长,未经公司允许操作航吊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公司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公司,承办人约谈公司法人,向其释法明理,解读民法典相关规定,黄某为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受伤,依法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诉请金额较大,今后黄某还要做数次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双方差距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线上+线下调解:庭审后,法官再一次审阅卷宗材料,感到春节临近,黄某急需用钱,被告公司年终资金较为紧张,无力与黄某打官司,希望年前能了结。承办法官开始了电话调解,首先让双方坚信,节前达成协议,对双方都有好处,其次,向原被告及其代理人明示调解的利与弊,原告能尽快拿到现金,减轻诉累,同时避免申请执行短期内不能执行完毕的风险;被告公司可一次性将事情解决,免得今后多次诉讼,无后顾之忧,可将主要精力投入生产经营。法官分别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公司法人及代理人通电话,被告公司为股份制,公司法人一人做不了主,承办人又主动给每一个股东打电话“功夫不负有心人”,腊月二十三,农历小年,室外,大雪纷飞,天寒地冻,调解室内,暖意融融,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协议,被告公司一次性赔偿黄某32万元。黄某签过协议,放下手中的笔,长吁一口气说“雪真大,天也真冷,我可以踏踏实实过年了!”。


 
责任编辑:邢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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