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本案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陶某某是亲戚兼好友关系。2019年11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未载明借款利息。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利息按照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计算。
庭审中,被告辩称已偿还37000元本金,原告虽认可还款金额,但认为该款系偿还利息,而非本金。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对原、被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进行了详细核对,发现双方借款往来非常频繁,甚至一天中都有数笔往来转账。被告虽每月均有向原告转账1000元的记录,但均未备注款项性质。且原告关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及收到款项为被告支付利息款的主张,被告均不予不认可。对此,承办法官在庭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被告主动表示愿意承担部分利息并一次性偿还原告25000元,以此表示对当初原告借款帮助自己的回报。原告也不再执着于本案的利息主张,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基于双方在庭审中的表现,如判决对借款利息的认定不利于任何一方,其大概率都会选择上诉,导致案件办理效果不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社会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本就基于亲情、朋友关系,带有互助性质,调解中对于欠款人主动愿意给付部分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避免矛盾加深,促进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