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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三有动物”,四男子获刑
作者:严翠  发布时间:2023-08-24 09:47:03 打印 字号: | |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四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202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利用猎狗和弹弓猎杀野兔50余只、斑鸠50余只、野鸡2只;被告人方某利用猎狗猎杀野兔30余只;被告人王某利用猎狗和弹弓猎杀斑鸠60余只;被告人吴某利用猎狗猎杀野兔10余只、野鸡4只、狗獾1只。经鉴定,四名被告人所猎获物分别是蒙古兔、华南兔、山斑鸠均为“三有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多次用弹弓、猎犬捕杀 “三有动物”,四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狩猎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以案例警示非法狩猎的危害,是为了呼吁民众增强生态保护理念。今后,寿县法院也将持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推动以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活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担负起守护青山绿水的职责和使命。


 
责任编辑:邢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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