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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情侣借款需谨慎 莫让恋爱冲昏头
作者:汪晓虎  发布时间:2023-08-09 14:35:01 打印 字号: | |

恋爱中往往会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和财产方面的赠与,包括赠送礼物、转账等,但并不是每一对恋人都能走到最后,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导致恋爱关系结束,随之而来的就是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近日寿县法院寿西湖法庭成功审判了一起因恋爱关系结束而产生的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陈某与赵某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当时均是离异。2012年11月后,赵某就以开服装店资金不足为由,不断向陈某借钱,当时称等生意做好后会陆续归还借款。2013年,双方产生矛盾,继而断绝恋爱关系,当时赵某由于生意不好,答应等再恋爱后偿还陈某的钱。此后陈某多次找赵某要求还钱,但赵某总找理由不还,直到不再接陈某的电话并停机。后陈某又多次与家人及朋友一起找到赵某家,赵某总是躲着不见,其母亲表示愿意还钱,但是后来赵某母亲也不承认这笔借款。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将赵某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不顾及情面,剑拔弩张、各不相让,承办法官耐心依次询问赵某及陈某,赵某表示她与陈某自始至终不存在借贷关系,陈某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案涉款具有借贷合意。她与陈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案涉款项转款行为均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系男女朋友之间正常且合理的支出和一般赠与,全部转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本案中,陈某转款给赵某的时间均发生在两人恋爱的一年多期间内,陈某主张赵某返还借款137500元,其提交了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予以证明,赵某认可收到陈某15笔转款合计137500元,并认可双方分手后,陈某向其催要的事实。虽赵某辩称该款项不是借款,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某向其所转款项是用于二人共同消费及支出。而且赵某也承认15笔转款中,其中一部分大额款项用在开服装店进货上。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某与赵某双方曾系恋爱关系,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有一些必要的消费支出是正常的;但陈某先后向赵某银行账户转款15笔合计137500元,该金额明显已经超出双方恋爱期间的必要支出费用。本院依据当时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将其中单笔数额为2000元及2000以下的转款共七笔(合计8500元)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花费或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其余数额较大部分可以认定为借款,据此认定双方实际的借款金额为129000元。最终承办法官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偿还陈某借款129000元。

法官提示

该案件虽然很普通,但是随着该类型案件日益增多,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这不仅关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甚至还关乎到双方家庭的利益保护,处理不当易引发社会矛盾。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小额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双方交往时间较短且金额较大,恋爱中的大额赠与往往是一种基于结婚为目的的附条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要求对方适当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和我国社会传统及公序良俗。因此恋爱中的情侣,应保持必要的冷静,对自己的出资行为有合理的预期,才能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减少自己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邢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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