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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久病床前无孝子,法院来解晚年愁
作者:朱冬佳  发布时间:2023-03-17 09:13:57 打印 字号: | |

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含辛茹苦把孩子抚养长大的母亲从曾经的精神矍铄到如今生活不能自理,为人子女又岂能视若无睹?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西湖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帮助老人维权。

原告申某与四被告系母女关系,四被告都已结婚成家。原告身体原本尚好,但2021年11月份,申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因伤情较重,年事已高,原告无法独立生活,需要由人护理、照顾才能正常生活。一开始,几被告还能勉强轮流照顾老人生活,后因各被告家中有事,于是就看护照顾等问题产生纠纷,老人心酸不已,只得将四个孩子告上法庭,并要求四被告支付赡养费用。

承办法官庭前认真查阅卷宗,积极联系当事人,了解纠纷的起因及经过,并去银行调取原告本人收入情况,了解到申某是位八十多岁的耄耋老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骨折,高龄致使身体恢复困难,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过法官多次悉心调解,四个女儿仍然没有对赡养母亲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四被告自2023年3月起,每人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申某赡养费750元,以支付老人聘用保姆的费用和其他生活支出。 

 


 
责任编辑:邢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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