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利润分配引起的合伙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20年5月20日,李某、张某二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承包寿县某小区楼栋铝合金制作与安装,单价为40元/㎡,总价约为680000元。除去自带工人的工资和双方购买的工具花销,盈利双方平均分配。工程于2021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张某已经收到工程款662711.6元,却一直未向李某返还工程收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合伙期间利润20万元以及用于合伙工程中的花费11668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是多年合作伙伴,在庭前多次组织调解,但终因双方账目混乱,分歧较大而调解无果。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指导双方逐一进行账目清算,并充分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梳理出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单价和合伙支出两方面。
法院认为:首先,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单价为40元/㎡。李某诉称在签订协议之初张某口头承诺“已经谈到了单价60元/㎡”,但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亦不认可,故单价应按40元/㎡计算。其次,双方提供的合伙项目支出,如购买工具耗材的费用、租赁设备费用、垫付医疗费、后期维修费用等均无正规的凭证资料,难以认定上述费用属于合伙项目的开支。故法院确认原告为合伙工程个人支出3267元,被告为合伙工程个人支出41220元。最终,工程款662711.60元扣除双方认可的工人工资558830元及双方个人支出后,合伙期间的利润为59394.60元,因工程款由张某领取,故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合伙收益32964.30元。
法官说法:实践中,因合伙的当事人疏于管理或者未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而导致合伙账目难以清算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提醒当事人在合伙期间应当重视对合伙账目的监督和管理,注意“亲兄弟明算账”,以防对簿公堂时因举证不能而致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