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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购买地板未交货,法院调解各自担责
作者:钱军  发布时间:2023-03-01 16:13: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正阳法庭圆满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杨某当庭返还原告高某部分定金。  

杨某从事地板销售生意,高某从杨某处购买一批地板。双方签订购货合同,高某分两次向杨某支付定金共6万元。然而,杨某并未按约定时间向高某交货,经高某多次催要,杨某仍无法向高某提供约定型号的地板,也未将定金返还给高某。于是,高某另从他处赊买了一批地板。高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请求解除与杨某的买卖合同,双倍返还其支付给杨某的定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杨某表示,自己确实未按照约定供货,但是高某向其订购地板的当时及后续并未确定供货量,自己贸然调货也存在额外风险,并且双方至今未确定总货款,现在严格按照双倍返还定金规则有失公平。承办法官在查明高某从他处赊买的地板总货款,比照其与杨某在合同中约定的地板型号和价款后,认为高某支付的定金已超过其实际需要购买地板的总货款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双方对合同的违反都有一定的责任。本院释明法理后通过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解除地板买卖合同,杨某分两批返还高某定金共计8万余元。             

在民事法律交往中,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安排自身活动、规避风险、实现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尊重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尊重他人权益,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邢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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