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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故意拖延拒履行 法院“亮剑”促案结
作者:杨杰、黄小宝  发布时间:2022-09-06 09:34:03 打印 字号: | |

9月5日,寿县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成功执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缺乏敬畏感,但是强制执行将让失信人明白,善执者绝非束手无策。

黄某在上海市奉贤区某码头经营黄沙,李某在沙厂运输黄沙。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黄某多次租用李某的货车运输黄沙。后经双方结算,黄某欠李某运费72367元。2019年1月,黄某亲笔给李某出具了结算单,在结算单上注明了运输车数、总款、油款、借支金额及下欠金额等,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结算后,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2021年8月,寿县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形成调解书确定:黄某偿还李某运费72367元。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黄某未履行义务,李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黄某邮寄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要求限期履行。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但黄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多方调查,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有位于上海的房屋一套,奔驰牌汽车四辆,且其有黄沙生意,属于有能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遂严肃告知黄某,若再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等措施,同时可依法查封名下财产,因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面对法院的种种强制措施,面对法律的威慑,黄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即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邢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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