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寿县法院与公安联动执行,扣押被执行人电动三轮车,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效控制,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到院,履行了全部义务,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儿子向黄某借款20000元,其父亲李某表示愿意承担自己儿子的债务20000元,并出具借条,之后,李某向黄某偿还4000元,下欠16000元未偿还。经多次催要无果,黄某诉至法院。2020年6月,寿县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形成调解书确定:李某偿还黄某16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履行,黄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刚开始还能联系上,最后却采取“失联”招数,电话无人接听,执行干警上门查找也无功而返。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于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随后,执行干警与派出所联动执行,在经李某成年家属现场确认后,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李某的电动三轮车。在车辆被控制的第二天,本已失联的李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承办法官也及时解除了相关措施,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