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422民初 3061号
洪德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光辉诉被告洪德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杨齐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离开原住所地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 9日14:30分在新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