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422 民初3058号
刘欢:
本院受理原告严慧琴诉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4930元并支付利息19187元,共计11411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离开原住所地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 7日14:30分在新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