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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巧执到期债权  切实维护企业权益
作者:杨胜鹏、黄小宝  发布时间:2021-04-23 16:28:32 打印 字号: | |

4月22日,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善意规范执行,积极追回被执行人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一次性为申请执行企业执行到位现金50万元,维护胜诉企业合法权益。

2014年6月7日,某集团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油漆采购框架协议》,某科技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某集团公司提供了环氧富锌底漆等材料,某集团公司尚欠部分油漆货款未能给付。2015年3月18日,经某集团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结算,某集团公司确认现尚欠某科技公司油漆货款3238139元。后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2015年9月,寿县法院依法判决某集团公司偿还某科技公司油漆货款3238139元。判决生效后,某集团公司未能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某科技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走访等,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无奈,承办法官只得对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月21日,在接到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承办法官立马动身,驱车前往上海。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案外第三人某公司欠被执行人公司到期债务准备偿还,经执行部门现场向第三人公司核实后向该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履行债务通知书,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经沟通,第三人公司收到通知书后表示会积极配合工作,履行到期债务金额50万元。4月22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50万元,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邢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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