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422民初1002-1号
韩绪俊:
本院受理原告郝绵东诉被告韩绪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郝绵东诉请要求判决:1、原告郝绵东与被告韩绪俊离婚;2、原告郝绵东抚养婚生子郝鑫宇,被告韩绪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因你离开原住所地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6月8日下午3时在新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