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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22民初 29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7 15:38:5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422民初 292号  

 

常传伟:

本院受理原告甘家应与被告常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无法联系,不能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甘家应要求被告常传伟支付工程款194000元及利息6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新桥法庭
责任编辑:邢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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