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422民初 292号
常传伟:
本院受理原告甘家应与被告常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无法联系,不能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甘家应要求被告常传伟支付工程款194000元及利息6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