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422民初3280-1号
张路、李群:
本院受理原告仇玉红诉被告张路、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决: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下午4时在新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